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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獎勵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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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單位、名額及程序如下: 
 (一) 推薦單位:
      前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學校、民間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及個人
      ,分別由下列機關初步評定後推薦之。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部分,由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推薦。
      2.學校部分,由省 (市) 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3.民間團體部分,由省 (市) 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4.公民營事業機構部分,由省 (市) 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5.個人部分,由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及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
 (二) 推薦名額:依本局訂定各類別量表之基本推薦分數,凡達基本推薦
      分數者,均可獲得推薦。
 (三) 推薦程序: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時,應將合於本獎勵要點項目之優
      良事蹟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連同就業服務績優獎勵評量標準量表,
      送由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進行初審後,再由省 (市) 政府勞
      工處 (局) 於每年三月一日前送本局複審,如有必要將進行實地訪
      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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