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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獎勵要點 (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6
六、凡經推薦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學校、民間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及
    個人等,依審核結果函知推薦單位與獲獎單位及個人之服務單位,並
    於公開集會場合頒獎,以資鼓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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