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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1 條
結構部分之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以及水平動荷重之方向或
大小而變時,應依最大應力值與最小應力值之比及應力值反復變化次數,
確認各該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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