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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5 條
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設置之攀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踏板須等距離設置,其間隔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須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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