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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6 條
機坑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坑底在地面或地面以下者,須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空間,以保
    持操作之安全。
二、設置手動照明設備及停機開關。
三、機坑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時,須裝設易於維修人員進入機坑底部之
    固定爬梯。
四、相鄰機坑間,須以鐵絲網隔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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