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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7 條
升降機導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人及載貨用之升降機,均須裝置搬器及配重之導軌。
二、導軌、導軌托架、軌夾、魚尾板及其固定器均為鋼製或其他符合國家
    標準規定之材料。
三、導軌使用之鋼材依下列規定:
 (一) 導軌、導軌托架、魚尾板、軌夾,須為平爐鋼或其相當品。
 (二) 螺栓及鉚釘材料須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 導軌之斷面性質,須符合其強度要求。
 (四) 導軌須以金屬固定件確實固定於升降路或導軌支持塔,且於調速機
      裝置發生作用時,仍為安全之構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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