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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升降機積載荷重值,應視其搬器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
┌────────────────┬─────────────┐
│搬器種類                        │積載荷重值ω (公斤)       │
├──┬─────────────┼─────────────┤
│載人│底面積在 1.5  平方公尺以下│ω=370×A                │
│用或│者。                      │ (A 為搬器底面積,單位:平│
│工程│                          │方公尺,以下均同)         │
│用升├─────────────┼─────────────┤
│降機│底面積超過 1.5  平方公尺,│ω=500× (A-1.5) +550    │
│之搬│而在 3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器  ├─────────────┼─────────────┤
│    │底面積超過 3  平方公尺者。│ω=600× (A-3) +1300     │
├──┴─────────────┼─────────────┤
│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        │ω=260×A1+100×A2      │
│                                │ (A1為人員搭乘區底面積,A2│
│                                │為人員搭乘區以外底面積)   │
├────────────────┼─────────────┤
│載貨用或病床用升降機之搬器      │ω=250×A                │
│                                │ (但載汽車者ω=150×A)   │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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