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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0 條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 (
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 之保養空間。但無阻
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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