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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34 條
升降機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用鋼索直徑之比值,以及捲揚
機之捲胴節圓直徑與捲進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值,應在四十以上。但升
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在三十六以上:
一、捲揚用鋼索與通過該槽輪接觸長度在槽輪周長之四分之一以下者。
二、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三、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四、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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