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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或
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
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 330 及 SS 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規定之 STK 400、STK 490 或 STK 540  鋼材。
六、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規定之鋼材。
八、CNS 13812 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護圍、護罩、其他非供人員或貨物升降之支撐
部分及機械部分等。
升降機之支持樑、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
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
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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