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1 條
升降機應設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發生時,能自搬器內對外連絡之裝置。但
載貨用及工程用升降機,於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