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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 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
力、容許彎曲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及容許承壓應力之值,應依下列各式計
算:

σta=σa

       σa
σca=──
      1.15

σbat =σta

        σta
σbat =──
        1.15

    σa
τ=──
    √3

σda=1.42σa

式中之σa、σta、σca、σbat、σbac、τ 及 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σa :取下列任一較小者:
      1.降伏點或降伏強度除以一‧五。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
        平方公分) ,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一‧八。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t:容許抗拉彎曲應力。
σbac:容許抗壓彎曲應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支持樑、拉條 (牽索除外) 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使用第四條第一項鋼
材之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之值,應在其抗拉強度
除以三.○所得之值以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