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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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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勞動檢查對職業災害預防
    之效果,特訂定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
    項) ,以為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推動相關業務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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