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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廢止)
3
三、勞動檢查機構於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鎖定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
    查重點項目加強檢查並予採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