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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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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機關及本會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注意事項所訂防災檢查重
    點項目之罰鍰處理原則,對違反之事業單位依「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處以罰鍰,並督促事業單位改
    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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