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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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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動檢查機構於辦理職業災害檢查時應依本會「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
    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規定實施,其應科處罰鍰事項,不限於本注意
    事項所列之重點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