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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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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項:
(一)辦理或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
      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經本部補助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者,受補助單位須在
      會場或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揭示載明本部
      補助。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部同意改以其他適當方式
      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之支用單
      據、照片、會議資料及出席人員簽到等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員核
      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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