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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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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補助者,應於辦理及出國參加國際性會
    議、訓練研習或活動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資料者,不予受理:
(一)立案證明文件。
(二)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申請表(附表二)、實施計畫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檢附申請表(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及出國計畫書(包含大會正式邀請函、發
      表之論文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四)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表三)。
    辦理同一計畫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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