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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民間團體推動國際勞工事務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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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計畫總預算百分之九十。
(二)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於國內辦理者,國際性會議補助金額
      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國際性訓練研習或活動最高為
      三十萬元。但參加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外、大陸及港
      澳地區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得依需要予以補助下列費用:
      1.翻譯費。
      2.翻譯器材租用費。
      3.邀請國外講師往返機票費用: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
        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部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
        金額)。
      4.場地租金。
      5.視訊設備租用費。
      6.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四)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最多以補助四人費用為原
      則。有發表有關我國之論文者,得優先予以補助,並得依需要補助
      下列項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款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以視訊方式參加者,得依需要申請前款第一、二、四、五目之補
        助項目。
      5.其他經本部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所定生活費之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於百分之六
    十範圍內發給。但配合本部業務出國參加者,不在此限:
(一)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或活動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
      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定標準。
(二)出國參加訓練研習者: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
      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所定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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