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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災害工時紀錄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11
十一、參加無災害工時紀錄之事業單位,於一次無災害工時紀錄累計終止
      後,累計紀錄達無災害工時累計級距表(如表一)標準以上者,得
      填具申請表(如格式三)申請發給無災害工時紀錄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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