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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災害工時紀錄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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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對於各級距表選擇績優單位或取得連續發給五次無災害工時
      紀錄證明,且紀錄累計期間之工作場所(含承攬人)未發生重大災
      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者,予以公開表揚,頒
      發無災害工時累計優良事業單位獎牌乙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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