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業單位應每月申報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如格式二),相關申報 規定如下: (一)申報期限為所申報月份之次月十五日以前完成申報。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者,得展延一個月一併補登。 (三)連續二個月未申報者,由事業單位提送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正本 ,由本會以人工方式補登。 (四)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將撤銷登錄資格。 (五)經撤銷登錄資格者如欲恢復,需填寫申請書重新登錄,無災害工時 紀錄歸零並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