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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災害工時紀錄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7
七、事業單位應每月申報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如格式二),相關申報
    規定如下:
(一)申報期限為所申報月份之次月十五日以前完成申報。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者,得展延一個月一併補登。
(三)連續二個月未申報者,由事業單位提送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正本
      ,由本會以人工方式補登。
(四)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將撤銷登錄資格。
(五)經撤銷登錄資格者如欲恢復,需填寫申請書重新登錄,無災害工時
      紀錄歸零並重新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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