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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災害工時紀錄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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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損失日數超過一日以上,無災害工時紀錄歸
    零並重新計算,歸零日期為重新紀錄起始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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