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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申請資格:
 (一) 凡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接受三個月以上養成訓練,具左列資格之一
      者:
      1.參加艱苦訓練職類,其訓練職類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者,優
        先順序如附表。
      2.家境清寒,指持有鄉鎮市 (區) 公所核發之清寒證明書,或由職
        訓機構查屬清寒,並經該機構負責人核准者。
 (二) 申請人同時具備以上二種資格者,以選擇其中一種申請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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