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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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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受理轄區有意參
    與受託單位評選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申請時並需檢具下列文件
    :
(一)立案證明書。
(二)組織章程。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提供)。
(四)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相關資料(列有姓名、職務、學經歷、擔任工作
      之名冊)。
(五)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