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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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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完成評選作業後,應將評選結果於七日內回覆
    參與之機關(構)、團體,並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核定及辦理受託單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