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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評鑑機構將申請參與單位之相關資料及初審結果彙整,提送評鑑委
      員會辦理決審。評鑑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審,並將決審結果
      通知申請參與單位並副知評鑑機構、當地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
      及經濟部工業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決審為參與單位者,得依
      決審結果之等級,頒發自決審通過之日起有效期間一年、二年或三
      年之參與單位標誌(以下簡稱標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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