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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參與單位於標誌有效期間內,每一年由稽核員實施稽核一次以上,
      並將稽核結果連同改善計畫或提昇計畫執行情形(如格式四),於
      標誌每屆滿一年後之一個月內函報本會備查,但繼續參與職安衛制
      度申請時除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