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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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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參與單位得予下列獎勵:
  (一)職安衛制度實施成果優良,且連續三年以上為參與單位,經評鑑
        委員會審查後,由本會給予榮譽參與單位標誌。
  (二)參與單位及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得自薦或被推薦參加全國性推行
        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之選拔。
  (三)參與單位對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經濟部工業局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所舉辦之適合該單位參加之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活動,得
        函請主辦單位優先分配名額,俾便派員參加。
  (四)參與單位得向政府機關申請優先提供安全衛生技術輔導。
  (五)政府機關發行之法規或安全衛生相關刊物,優先寄送參與單位參
        考。
  (六)參與單位名單公告於本會網站,提高企業經營形象,以鼓勵社會
        大眾及勞工選擇就業之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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