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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8
十八、勞動檢查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期督導轄內參與單位推行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情形,並填具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督導紀錄表(如格式五)送本會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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