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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職掌如
    下:
(一)辦理申請參與單位評鑑決審作業。
(二)有關榮譽參與單位審查作業。
(三)指導職安衛制度評鑑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四)提供職安衛制度諮詢之事項。
(五)推薦具有能力之職安衛制度評鑑員。
(六)其他有關職安衛制度管理、技術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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