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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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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使用單位之合格使用人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取消其資格外,
    得視情節輕重洽請其服務單位議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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