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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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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包括本部及業務執行單位自行修、編
    訂及委託大專院、校、系、所或學術團體所修、編訂及科技部轉交本
    部使用之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工具,其項目如附件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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