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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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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種職業心理測驗僅限於下列非營利之用途:
(一)協助一般國民擇業、轉業及工作適應。
(二)協助在學學生選擇職業目標。
(三)協助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訓單位甄選受訓學員。
(四)從事心理測驗之教學或學術研究。
(五)協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六)其他經業務執行單位認可之用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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