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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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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格使用人員應具以下資格之一,並曾受過所欲申請之職業心理測驗
    施測之相關專業訓練且經保管單位審查合格者:
(一)大專院校心理、教育、教心、復健諮商、諮商、特殊教育、職能治
      療、輔導、社會工作、青少年福利、社會福利及社會等系所畢業者
      。
(二)大專院校畢業以上,曾修習心理測驗、心理與教育測驗,心理與教
      育統計等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
(三)符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定職業輔
      導評量員資格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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