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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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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單位,應於預定施測之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
      )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份,以公文向轄區之保管單位提出申請。
(二)使用單位因教學或學術研究需要,須使用各種職業心理測驗時,以
      借用為原則,並得免附合格使用人員資格證明影本。但從事學術研
      究者,則應於申請時另提供簡要之研究計畫一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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