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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9
九、使用單位已使用之答案紙應妥為保管。惟手計分答案紙,為利於受測
    者日後選擇職業之參考用途,由受測者自行保管。
    已使用之答案紙,各使用單位得視保管情況,定期燒毀,燒毀時,應
    列冊登記,以便查考。燒毀登記冊應載明施測日期、人數,並區分測
    驗類別及受測單位,由單位主管簽章。
    保管單位得將使用單位所送回之資料加以閱卷,並製成電腦檔案以保
    存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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