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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配合勞動部成立及組織改制,爰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本會
」修正為「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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