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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
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修正說明】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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