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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五年輔助勞工建購住宅貸款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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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住宅貸款內容:
(一)辦理戶數:三萬戶。
(二)貸款額度:
      1.每戶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
      2.符合「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之貸款戶,其輔貸額度應不超
        過轉貸當時之餘額及年限。
      實際貸款金額由承貸銀行依當時有關規定調查、估價核定之。
(三)貸款利率:
      1.勞工負擔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年息○.○四二厘計算(例如: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二.一六五厘,加
        ○.○四二厘,計為年息二.二○七厘)。
      2.政府固定補貼利差為年息一厘。
(四)還款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五)還款方式:
      貸款戶自領取本貸款之日起得按下列方式擇一攤還:
   (1)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依還款年限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
   (4)前五年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貸
        款餘額計息。
(六)勞工依本要點辦理貸款,所需金額高於本貸款額度時,超過部分可
      逕洽承貸銀行辦理,其調查、估價、貸款金額、年限及還款方式悉
      依本要點及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七)銀行承作超過本貸款二二○萬元以上之超額貸款部分,如非屬中央
      銀行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其貸款利率比照該行首次購屋優惠利率放
      貸,且最高不得超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計年息一.○四二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