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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參、核定戶辦理貸款及展延作業部分:
    核定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作業或展延作業:
一、辦理貸款作業:
(一)辦理貸款期限:
      正、備取戶經財稅查詢符合「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首次建購一
      戶住宅」規定者,應於下列期限內辦妥貸款:
      1.正取戶: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遇
        例假日則順延一日),逾期取消貸款資格,由備取戶依序遞補。
      2.備取戶: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前視剩餘戶數依序通知遞補,獲遞
        補者應於六個月內辦妥貸款,逾期未辦妥者,由後續備取戶依序
        遞補,遞補作業每六個月辦理一次,至配額屆滿或本貸款最後撥
        款期限止。
      所稱辦妥貸款係指銀行完成撥款作業。
(二)辦理貸款應附證件:
      1.評點結果通知單正本。
      2.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3.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4.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者,土地如非自有,應加送註明使用期限高於
        貸款期間二年及同意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且將來移轉時得繼續
        使用之同意書。
      5.貸款期限獲准展延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函。
      6.備取戶應檢具主管機關遞補通知函。
(三)貸款戶得以夫妻任一方名義建購住宅,有關新貸戶及轉貸戶均須以
      勞工本人名義辦理勞工住宅貸款,並簽訂本貸款借據及增補條款契
      約書。
(四)貸款戶應於銀行查估核定金額並簽妥本貸款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
      後,辦理下列手續,以憑核撥貸款:
      1.辦理抵押權登記:
        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並將下列資料送銀行
        查驗:
     (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他項權利證明書。
     (3)已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全部)各一份。
      2.辦理投保火險及地震險:
        自行或委託銀行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及地震險(火險、地震險投
        保金額及期間依各銀行規定辦理),並將保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
        交銀行保管,保費由貸款戶負擔。
二、辦理展延作業:
    核定戶購置預售屋、成屋或自備土地興建住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
    妥貸款,應檢附下列文件在期限屆滿前,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
    政府申請延期:
(一)購買預售屋: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
      明、建造執照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展延期限得依本貸款最後撥
      款期限再予延長一年(至九十九年二月底止)。
(二)購置成屋: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繳款證明
      、買賣標的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展延期限不得超過貸款截止
      日後三個月。
(三)自備土地興建住宅:評點結果通知單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造
      執照影本,展延期限不得超過本貸款最後撥款期限。
    逾期未依規定提出展延之申請,即視同放棄本貸款資格。
三、貸款戶原設定抵押之房地,如非自住使用或將產權移轉第三人,應主
    動告知主管機關及承貸銀行,並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
    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