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8
八、雇主於取得證明書後,應依預定安排出國日前辦理外國人出國,並應
    在外國人出國後三十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
    央主管機關。雇主並得檢附有效之證明書及其他規定文件,依規定申
    請遞補外國人事宜。
    外國人於驗證證明書所載協議終止聘僱關係日前十四日至協議終止聘
    僱關係日以外期間出國者,除有第二點免踐行驗證程序規定之情事外
    ,應重新辦理驗證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