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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10
十、分署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並於核定後公告,供在職勞工報名參訓。
    訓練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課程,向報名之在職勞工收取訓練費用後,因
    故未開班者,應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報名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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