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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15
十五、參訓學員應本於誠信原則申領本要點補助,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參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者,經
      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以偽造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
  (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三)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
  (四)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簽名。
      參訓學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停止補助二年;有前項第
      三款或第四款情形,應停止補助一年。
      參訓學員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
      亦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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