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三條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稱特殊時 程之產業,指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 達一小時以上,並符合附表所列之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