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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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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申請作業:
(一)申請書表:自即日起(星期例假日除外)在各承辦金融機構免費提
      供索取,或於本會網站下載(網址:www.cla.gov.tw/勞工福利/
      勞工住宅貸款網頁)。
(二)申請時間及地點:自即日起至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核定之實施日止在各承辦金融機構及所屬分行受理勞工申請,額
      滿為止。
(三)申請方式:採隨到隨辦受理方式,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表並檢齊證
      件,依規定向各承辦金融機構及所屬分行親自或委託人提出申請,
      各承辦金融機構及其分行受理審查後,應按申請戶「住宅所在地之
      縣市行政區」予以歸類依序編號鍵檔。
(四)應檢附證件:
      1.申請表一份。(附表一)
      2.任職單位或職業工會服務證明書一份。(附表二)
      3.切結書一份。(附表三)
      4.勞保卡影本(加蓋任職單位印信)或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一
        份。(投保公保者以服務證明書代替)
      5.全戶戶籍謄本一份。(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限申請日前三個月
        內;申請單位內成員如有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6.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房屋稅單影本)各
        一份。(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屋稅籍
        證明書請向稅捐稽徵處申請,均限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房屋稅單
        影本限申請前已繳納者)
      7.火災受災戶應另檢附消防單位證明;天然災害受災戶應檢附住宅
        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住宅受損證明;海砂屋、
        輻射屋受災戶應另檢附相關專業單位開具之檢測證明。
      8.另有房屋座落紀錄者,應提出該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該房屋
        座落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可免附)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