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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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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專案或用人計畫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前項計畫經終止者,分署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限期繳回終止後之津
      貼或補助,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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