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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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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之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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