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災害:指因遭受颱風、豪雨、地震或旱災造成之災害。遭受其
      他災害,致有就業協助必要者,得由本部專案認定之。
(二)受災失業者:指設籍、有一定事實可認定係居住於災區或受僱於災
      區之受災事業單位而失業,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固
      定工作者。
(三)用人單位:指提出臨時工作津貼用人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社會
      型專案計畫之單位。
(四)進用人員:指經推介並獲用人單位進用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