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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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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災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並接受優先指派工作:
(一)因遭受天然災害,致家園、農作物受損或其家屬死亡或重傷。
(二)受僱於災區之事業單位,因受災致停業、歇業、關廠或其他情形。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應檢附下列各款證明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二)無工作切結書。
(三)設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或下列受災證明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或漁船(筏
        )、舢舨等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事業單位開立載明離職事由之離職證明。
      5.其他經專案認定之必要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第三款受災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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